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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5-27   点击:236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烹饪餐饮协会

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常州新北区河海京御张晓东大酒店、常州新北区玖号人家餐厅、新北区三井香缇湾饭店、常州文笔山庄国际大饭店(新北店)、常州市怀德名园壹号餐饮有限公司发起,联合常州市新北区众多餐饮与餐饮用品供应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发展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发挥作用”方针,为区内餐饮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对外交流服务,使餐饮企业外拓市场树形象,内抓管理强素质,提高在激烈竞争的餐饮市场生存和有序健康发展的能力。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新北区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是常州市新北区商务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高新科技园科技南区B1座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规和政策,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
  (二)组织会员对发展新北区餐饮事业的改革、规划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研究总结、交流推广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开拓市场的经验;
  (四)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做好组织认定和推广工作;
  (五)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
  (六)组织、参与省市区内外烹饪技艺竞赛活动,提高会员烹饪水平;
  (七)加强餐饮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责任;
  (八)开展饮食文化和烹饪技术的交流合作,推介地区美食,提高本地餐饮业的地位和影响;
  (九)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十)举办餐饮行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评比评选活动;
  (十一)贯彻《食品安全法》,协助企业严把食品安全关。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烹饪事业和餐饮行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本区范围内的烹饪餐饮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凡自愿参加协会者,由协会秘书处受理,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人作为该团体的代表。对于热心餐饮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直接吸收为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4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协会会员;
  (二)对本协会行业熟悉;
  (三)热爱本协会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烹饪餐饮行业有较高的影响;
  (三)热心餐饮业和烹饪事业及协会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遇政策性调整,可前可后);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务副会长、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烹饪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向名誉会长、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聘任协会副秘书长以下的工作人员;
  (五)常务副会长在分管领域可代表会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及时向协会领导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重大工作;
  (五)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分管一个区域或一个方面的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任。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购买政府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5日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报登记机关新北区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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