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缴纳范围为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自愿捐助不受此限。
第三条 会费缴纳按年度计算,一年一交。截止时间一般为当年的6月30日,特殊情况可延时。
第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会长单位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年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2000元;理事单位年1000元;个人会员不收会费,自愿捐助不受此限。
第五条 团体会员因故需减缴、免缴会费的,应提出正当理由,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减缴或免缴。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使用会费。收缴会费工作由专人负责,会费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为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