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出席会议的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事请假未能出席会议的会员也享有被选举权。
第二条 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以及监事候选人,由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成立筹备会议推荐,经主管部门确认,为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条 到会参加选举人数,应超过会员代表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四条 本届大会选举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 本届大会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六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第七条 本选举办法经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选举结果,按要求报送新北区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