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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7   点击:256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烹饪餐饮协会

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会作用,增强会员的凝聚力,推进会员管理、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餐饮服务、烹饪技艺、餐饮教育与培训、餐饮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餐饮用品供应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发展相关联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四条  凡自愿参加,拥护本会的章程,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对热心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授予名誉称号。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会刊或网站中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本会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均有义务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和临时会员代表会议

  第七条  加强会员与协会的联络和沟通。单位会员负责人如工作繁忙,需确定1名联络员,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各会员必须至少每两天浏览一次本协会网站,如本人工作繁忙,可指定专人操作浏览。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接到会员变更的信息后,将及时更改。凡不向协会通报,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在协会会刊或网站上予以通报,暂停服务;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会刊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会40%以上会员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有关事宜。
 

第四章  会议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本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本会经常性重要工作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相应单位,应积极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选派代表出席,也可通过电子信箱、传真等通讯方式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相应单位的代表,两次无故不出席相关会议,视为自动退出协会组织。
  第十五条  被宣布退出或因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被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不得再以本会人员身份从事社会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本着节俭、务实的原则进行,会议情况应接受会员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会员优先获得本会信息服务:
  1.会员免费优先享有本会会刊及行业资讯。
  2.会员优先享有在本会会刊、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本会积极为会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培训、技术交流,国内外考察和联谊活动。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以及相应单位的作用,协会鼓励并指导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以及相应单位积极开展会员活动,同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  协会应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诉求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的贡献情况,本会将授予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优秀会员、功勋会员等荣誉称号,通过相关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推荐参加社会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在有关部门授权评选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考虑和推荐会员参加。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1.理事、理事单位:1000元/年,每年缴纳。
  2.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每年缴纳。
  3.副会长、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每年缴纳。
  4.常务副会长、会长单位:5000元/年,每年缴纳。
  5.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6.会费收取后由本会出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6月30日为本协会当年会费缴纳的截止日,会员应于当年的截止日前及时缴纳年度会费,有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后方可延时缴纳。
 

第七章  捐  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会员对本会进行捐赠或资助。凡捐助数额较大的,可由本会授予荣誉,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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