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根据2023年12月28日江苏民政厅颁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对协会《章程》作了修改,先将草案公示如下:
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新北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常州新北区河海京御张晓东大酒店、常州新北区玖号人家餐厅、新北区三井香缇湾饭店、常州文笔山庄国际大饭店(新北店)、常州市怀德名园壹号餐饮有限公司发起,联合常州市新北区众多餐饮与餐饮用品供应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发展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发挥作用”方针,为餐饮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对外交流服务,使餐饮企业外拓市场树形象,内抓管理强素质,提高在激烈竞争的餐饮市场生存和有序健康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新北区民政局。
本团体与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商务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商务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高新科技园科技南区B1座常州国际商务中心2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简述:研究制定我区餐饮行业行规行约,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参与、开展烹饪技艺竞赛;组织开展餐饮教育培训和餐饮文化宣传等。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规和政策,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
(二)组织会员对发展新北区餐饮事业的改革、规划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研究总结、交流推广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开拓市场的经验;
(四)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做好组织认定和推广工作;
(五)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
(六)组织、参与省市区内外烹饪技艺竞赛活动,提高会员烹饪水平;
(七)加强餐饮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责任;
(八)开展饮食文化和烹饪技术的交流合作,推介地区美食,提高本地餐饮业的地位和影响;
(九)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十)举办餐饮行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评比评选活动;
(十一)贯彻《食品安全法》,协助企业严把食品安全关。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热爱烹饪事业和餐饮行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本区范围内的烹饪餐饮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受理;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人作为该团体的代表;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五)对于热心餐饮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直接吸收为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长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10,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协会会员;
(二)对本协会行业熟悉;
(三)热爱本协会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理事、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烹饪餐饮行业有较高的影响;
(三)热心餐饮业和烹饪事业及协会工作;
(四)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视具体情况,由行业管理部门调整),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提名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烹饪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交理事会决定;
(六)定期、不定期向名誉会长、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七)常务副会长在分管领域可代表会长行使职权。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购买政府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9日协会第二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报登记机关新北区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